成都合同纠纷律师丨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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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顶泰律所法律顾问咨询电话18080821639或028-61644044|公司网址:http://www.dggfl.net/html/2017/htjf_0824/782.htmbr>合同一共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本约合同,另外一种就是预约合同,预约合同算是一种独立的合同,作为合同就会有违约条款的有关规定,那么预约合同的违约条款是否会和其他合同的违约条款有一定的区别呢,会有什么样子的特殊要求呢br>合同分为预约和本约。预约是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约则是履行该预约而订立的合同br>预约是独立契约。预约是独立的合同。预约生效后,当事人负有履行预约所约定的订立本约的义务,只要本约没有订立,就是没有履行预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br>2012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按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其他权利转让或者有偿合同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由于法律尚未对房屋租赁的预约合同加以明文规定,所以,其适用该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br>可见,《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预约,使预约合同成为有名合同,明确了预约合同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违反了预约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等法律责任br>更多法律知识br>顶泰法律咨询热线(成都)28-6821639<br>瀚沣法律咨询热线(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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