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型和基金型基金管理公司注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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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型基金管理公司注册条件:<br> 《一》公司制管理型企业“北京”作为区划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合伙型企业“北京”作为区划必须放在商号和行业用语前面br> 《二》管理型企业名称核定为: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北*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br> 《三》注册资出资数额)不低000万元,全部为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000万元;<br> 《四》单个者的数额不低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br> 《五》至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br> 《六》管理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管理、咨询br> 管理型企业均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br> 1、发放贷<br> 2、公开交易证券类或金融衍生品交<br>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br> 4、对除被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br> 《七》管理型企业和型企业不得成为公司的股东,但是所有的未企业后,所持有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可不在此限br> 基金型基金管理公司注册条件:<br> 《一》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企业名称使用“基金”字样br> 《二》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基金、创业基金”字样。“北京”作为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br> 《三》注册资出资数额)不低亿元,全部为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全部到位br> 《四》单个者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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